民事证据应当在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直接提交: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据应当注明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并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委托代理人取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进行证据收集。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享有更广泛的权限和便利。
申请公证机关保全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综上所述,民事证据的提交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通过直接提交、申请调查收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委托代理人取证或申请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