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搅拌站强拆案:企业不服1256万赔偿,欲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时间:2025-05-29 10:34:00

2025年4月,兰州一起备受关注的行政赔偿案有了新进展,再次引发关注。

时间追溯到2016年7月。包先生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因债务问题,先后被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和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五家法院查封。

然而,兰州市城关区城管局却以违章建筑为由,在未解除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搅拌站,引发了一场索赔额高达数亿元的行政赔偿官司。

(图为强迁现场 拍摄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这场纠纷不仅涉及巨额赔偿,更触及了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如今,案件历经多年诉讼,2025年4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赔偿原告1256万元。

但包先生一方表示不服,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事件回顾:搅拌站被强拆始末

2013年3月30日,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白道坪村与包先生的“兰州润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根据协议,包先生投资近两亿元,租赁村里33.763亩空闲土地用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

白道坪村及青白石街道逐级上报后,2014年2月8日,城关区发改局同意备案,明确搅拌站建筑面积为23333.45平方米,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润波公司又获得市城管局批复,同意其修建4196平方米临时建筑,随后公司正式开始建设。

(图为包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然而,2017年6月22日,青白石街道联合区城管局通知润波公司自行拆除搅拌站。但由于当时因为债务问题,搅拌站已被五家法院先后查封,导致无法执行自行拆除的要求。

(图为法院查封现场部分资料照片)

2017年10月13日,区城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润波公司拆除搅拌站。润波公司不服该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城管局受理了该申请。期间,包先生多次向多个政府部门强调,其搅拌站的设备及地上建筑已被法院查封,但未获重视。

让包先生预料不到的是,在复议期间,2017年11月8日,区城管局突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并于11月10日联合城关区多个单位,对搅拌站(包括建筑物、设备等)进行了强制拆除。这一行为导致润波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

诉讼之路:从行政复议到省高院的八年历程

润波公司在多次反映问题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城关区相关单位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经过司法裁定,程序和行为皆违法。

(图为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随后,润波公司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但未获得城关区政府的赔偿。在此情况下,润波公司起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约8亿元人民币
该行政赔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个环节。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维持了一审判决,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城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赔偿润波公司1256万余元。

(图为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润波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提出了异议。

包先生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组织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剥夺了润波公司的辩论权;同时,对润波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进行认定,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焦点对决:法律与赔偿的双重博弈

当行政强拆遇上法院封条,问题的焦点直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方面,行政权以效率为追求,其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授权;另一方面,司法权以合法与公平为目标,代表着国家意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这起诉讼案本质上是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司法权具有最终决定性,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司法权的监督与评价。如果城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拆,或许问题就不会如此棘手。

行政权与司法权,好比一辆车的两个车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要确保这辆车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就必须防止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同时避免司法权超越法定界限干涉行政事务。二者的和谐平衡,正是“依法治国”理念与“以人民为中心”治理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北极海新闻发稿前了解到,兰州润波商贸有限公司已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润波公司拟申请提级审理或异地审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记者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于晓荷律师:法院查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是否实施查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并非永久性的措施,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法院会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解除查封。城关区相关单位在未获得法院解除查封裁定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搅拌站,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润波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封财产灭失或毁损时,效力及于替代物或赔偿款。本案中法院酌定赔偿12560205.00元,与润波公司诉求的8亿元差距巨大。润波公司需对差额部分提供证据证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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