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营养费,国家有如下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 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因此,合法的营养费标准是 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具体金额取决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和缴费基数。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营养费,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申请生育津贴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并了解具体的支付标准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