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授权通常包括以下权利: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些权利允许著作权人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作品的某些使用权授予他人,从而实现作品的传播和商业利用。在实际操作中,授权通常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